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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出台

发布人:日期:2010年04月16日 00:00浏览数: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已经出台,旨在加强流动站、工作站建设,建立竞争机制,提高博士后工作质量,推动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

《办法》规定,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军队系统的评估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具体组织。

评估工作按照评估范围分为综合评估和新设站评估两类,根据流动站、工作站的不同特点,专业和行业的不同特征实行分类评估。

综合评估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对象为所有设立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流动站、工作站;新设站评估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对象为设站时间满三年的流动站和工作站。特殊情况下,综合评估和新设站评估可以合并开展。

综合评估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新设站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2个等级。

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对管理工作优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不具备设站条件的流动站和工作站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撤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立流动站和工作站,具体程序按照《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流动站、工作站在参加评估工作时,如果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经查实后,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其单处或并处下列处罚:降低评估等级;通报批评;撤销设站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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