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教师学历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教师学历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加强团队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批有一定影响的学术后备力量,形成良好的学术梯队和创新团队,现开始实施教师学历提升工程。 一、总体目标
全面增强公司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采取多种措施提升教师队伍的学历层次,并不断提高教师队伍尤其是中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创新能力。
通过实施此方案,到2010年,教师队伍中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比例达到40%,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人员比例达到80%,且教师队伍中年龄在45岁(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下同)以下的教师全部具有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
二、具体目标和措施
1、进一步强调对教师职称晋升时的学历要求。晋升教授,凡1954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出生的,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1970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出生的,必须具有博士学位。晋升副教授、讲师职称者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破格申报教授、副教授者都必须具有博士学位。
2、2000年以后(含2000年)取得现有职称但未达到学校对晋升该职称规定学历的教师,必须从获得现有职称之日起五年内取得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届时仍未达到规定学历者,学校将其低聘为下一级职称,直至达到规定的学历要求。
3、从非教学岗位转任到教师岗位的,申请者必须具有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转岗到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时应具有博士学位。
4、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今后新增团队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到2010年底该专业45岁以下的教师都必须取得博士学位。
5、到2006年底凡在职在岗的45岁以下教师必须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或者正在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否则将待聘或调整岗位。
6、到2010年底凡在职在岗的45岁以下教师必须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否则将待聘或调整岗位。
到2010年底凡在职在岗的35岁(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教师必须取得(或正在攻读)博士学位(音乐、美术、体育类专业教师除外),否则低聘为下一级职称。
三、原有规定与本方案如有冲突之处,以本方案为准。
四、本方案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五、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行。